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7〕第 9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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