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 50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9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9月5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右、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98号)。经研究,规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法规税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