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97〕第 14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1月28日
关联知识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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