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7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5日
关联知识

北京、黑龙江、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3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兴安岭林业部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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