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17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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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10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分公司,下同)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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