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45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3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4 中艺国际储运公司 北京市

  5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北京市

  6 中艺华龙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7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8 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9 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艺礼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1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2 中艺名人艺术珍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3 中艺陶瓷贸易实业公司 北京市

  14 中艺远东贸易公司 北京市

  15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16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7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18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19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20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1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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