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8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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