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第 10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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