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65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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