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75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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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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