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75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1999年度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兵团应选择不少于2个师(局),以师(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兵团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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