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第 5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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