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23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海南、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河南、浙江、山东、陕西、湖南、广西、河北、安徽、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光大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光银发〔1999〕528号)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营业网点由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光银发〔1999〕468号),要求对其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所得税,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一并汇总缴纳。

  三、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四、中国光大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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