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23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委托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对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的操作平台由原windows3.2升级为windows98版本,数据库的编程软件由foxpro2.5升级为foxpro6.0版本。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精神,在税源报表的经济性质中增加了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地增加了3张附表,即股份合作企业表,股份有限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将报表中第22行改为“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第23行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增加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3、24行数字按年末数填报。

  二、软件安装: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挂在总局广域网LOCAL下的SDS目录上,文件名为DISK1、DISK2、DISK3、DISK4、DISK5,共有5张盘。安装软件前请仔细阅读DISKl盘中的README文件,安装软件时请用DISKl盘中的setup.bat进行安装。安装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菜单中的“帮助”。

  三、在使用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所得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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