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2000〕第 48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2日
关联知识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部分成员企业25家(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信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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