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0〕第 2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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