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57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7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7月31日
关联知识

北京、四川、陕西、辽宁、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函》(民航财函[2000]132号)。为合理解决民航企业由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所属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所属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实行独立纳税后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分别用1999年及以后连续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各企业具体分摊弥补亏损数额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9992.41万元

  中国西南航空公司 12468.40万元

  中国西北航空公司 29605.23万元

  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25240.40万元

  中航浙江航空公司 249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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