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0〕第 6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免征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