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0〕第 6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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