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0〕第 8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总部)、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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