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77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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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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