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78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9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广东、山西、河北、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及相当于分行一级的支行、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下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其中,深圳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在当地预缴。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缴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汇总所属各分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民生银行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中国民生银行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民生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民生银行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五、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逐级合并到各分行,由分行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民生银行汇总纳税。

  七、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行,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国民生银行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八、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九、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缴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缴税款合并清算。

  十、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国民生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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