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87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印制),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不再适用于外籍居民个人申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该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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