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17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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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发[2000]5号),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其中,深圳地区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在当地预交。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抵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抵补剩余年限内,用本营业部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抵补,不得并入公司总部或冲抵其他营业部的所得额。所属各证券营业部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纳税时统一盈亏相抵,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进行抵补。

  五、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七、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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