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17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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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进行清缴,其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各分公司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分公司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直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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