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