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5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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