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35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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