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40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8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111号)收悉。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该企业已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有关法规,同意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度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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