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51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快运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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