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55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3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利集团是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纳税的国家计划单列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此项政策已经到期。为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税收规定,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和全资控股的1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交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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