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59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属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宁夏、陕西、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分公司,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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