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的请示》(甘地税三[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