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1〕第 44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企业重组改制及产权关系变化情况,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所设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境外各级子公司(统称“境外公司”)均为两公司的控股企业,且这些境外公司在境内所设子公司的资产也分别来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因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境外公司以及境外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均属中央预算收入。两公司境外公司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时,适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两公司境外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按“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科目办理所得税缴库。

  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的境外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境外公司”),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适用“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办理缴库。中粮境外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中粮集团重组改制后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按“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或“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科目办理所得税缴库。凡属中粮境外公司的投资,仍作为中央单位投资计算中央与地方的所得税分享比例;改制后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按“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科目缴纳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缴库。

  三、企业重组改制原则上不应改变原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凡通过在境外设立红筹股公司等形式进行重组改制的企业,其所得税缴库一律比照上述三家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及“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由原地方固定收入科目改为中央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上述公司已缴入国库的所得税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律作收入调库处理;以前年度已缴入地方国库的应属中央的所得税,中央财政将在办理年终结算时扣回,具体结算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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