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第 6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地方和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税法法规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法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十个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数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法规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征收入库。

  第三,各地要从税源上对下进行监控。根据税收会计核算资料,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的地方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情况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税源情况逐级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得税收入情况,对超出税源较多的地区要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表:1.2001年地方税务局分地区税源情况表(略)

  2.2001年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地区税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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