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分支机构 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 上海 610
上海安龙路营业部 上海 200
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天津 30
天津勤俭道营业部 天津 30
天津红星路营业部 天津 20
北京小黄庄路营业部 北京 10
银川解放东街营业部 宁夏 80
银川新城区营业部 宁夏 30
岳阳南湖大道营业部 湖南 50
合计 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