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纺机总财字[2001]52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