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辽宁、湖北、安徽、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2001]中外建财字15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