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苏、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57家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详见附件)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销售收入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汽集团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