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28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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