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2〕第 31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 “ 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 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閸掑棔闊╅崚甯窗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