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50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3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黑龙江、辽宁、陕西、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大鹏[2002]9号)。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包括2001年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新设、受让的8家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其中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省内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和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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