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51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4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14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1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2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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