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64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5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7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长航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预计合并后亏损,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长航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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