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71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9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山东、吉林、河南、湖北、江苏、浙江、四川、陕西、甘肃、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发证[2002]87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汾有限公司所属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交、集中请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