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85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9月24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广播事业单位2001年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可以不作为应纳税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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