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115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各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集字[2002]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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