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7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2月17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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