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陕西、湖北、湖南、海南、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路桥财字[2002]4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2002年度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55万元;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万元。
上述三环路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