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90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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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70号),申请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继续在福建省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福建省外的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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